
基本案情
近日,镇巴县三元一村民王某在路过邻居麻某家门前时,被麻某饲养的大型犬只咬伤。事发后,王某要求麻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虽经村委会和派出所轮番调解,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麻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麻某释明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官指出,麻某作为犬只饲养人,无论其日常采取的安全措施如何到位,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故意挑逗或重大过失(即过错行为)导致被狗咬伤,在不违背常理的情况下,依法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过法官耐心释法,麻某认识到自身管理过失,最终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项,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饲养动物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饲养动物尤其是犬只,虽是个人权利,但需履行法定义务:
1、必要的管理:圈养或拴养,安全措施要到位,避免犬只失控伤人。
2、接种疫苗:定期为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3、主动避让:在公共场所应主动避让老人、儿童等易受惊吓群体。
4、留存证据:若发生纠纷,应及时保存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
文明养犬是每位饲养人的责任,更是社会和谐的基石。通过本案,希望广大群众进一步树牢法治观念,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供稿:镇巴县人民法院
作者:张艳 刘留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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