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的一天,代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被开展违法查处的交通警察查获。同月11日,交通警察对代某做了行政处罚前告知,代某对处罚结果不满意,认为其驾驶摩托车不应当吊销汽车驾驶证,因此拒绝签字。同年11月14日,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代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
该案法院审理认为,吊销驾驶证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交警支队作出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为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了代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1.对于既具有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又具有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其驾驶二轮摩托车或者三轮车违反交通规则符合吊销驾驶证情形时,是只吊销E二轮摩托车或者D三轮车驾驶资格许可,还是对全部驾驶资格进行否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有必要进行探讨。
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正是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试合格后,赋予其驾驶机动车的资格或权利,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定义。但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其并非是针对C1小型汽车驾驶资格或者E二轮摩托车或D三轮车驾驶资格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或者注销,而是针对行为人实施了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从而评估持证人继续驾驶机动车或将危及公共安全。由此作出终止其驾驶许可的决定,是对持证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实质上是取消其继续驾驶机动车参与公共交通的资格,从而避免潜在的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与持证人实际驾驶的准驾车型无关,也与持证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机动车类型无关,是一种剥夺持证人驾驶任何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资格的处罚,不是只剥夺某一准驾车型资格的处罚。
适用分析
在本案中,市州级公安交通行政部门给予代某罚款2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代某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独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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