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5月4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非税收入管理不仅关系到政府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也与优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记者今天从省司法厅获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将修订,明确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下达非税收入任务指标,不得虚增非税收入;同时规定了罚没收入管理坚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目前,《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在省司法厅网站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5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fzb20096112@163.com)方式向省司法厅提出意见。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债务收入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托国家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等获取的各项收入。
《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于2004年5月印发,是我省制定出台的全国第一部非税收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深化非税管理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财税体制改革、收缴电子化改革、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和各级财政非税管理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非税收入管理需要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共八章40条,规定非税收入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公开、高效和便民原则。同时明确,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收缴范围、提高收缴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修订草案送审稿》把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尤其是罚没收入有关改革要求固化为法规条文,注重优化营商环境,明确非税收入项目设立应当依照法定权限,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非税收入项目的设立和调整应当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新增“罚没收入管理坚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等,同时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下达非税收入任务指标,不得虚增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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