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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打着“借用”的名义调岗,能拒绝吗?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04 15:21:00    

这年头谁上班都得给自己洗脑

每天两眼一睁

又是硬撑的一天罢了


可有时刚把自己哄好

工作又出幺蛾子了


今天的主人公小胡

因公司业务有调整

以“借用”为名

直接调整小胡的工作岗位和地点

这时候打工人有疑问了:

这种“借用”合法吗?

打工人能拒绝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

小胡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约定小胡从事武装押运工作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

小胡的工作岗位及地点


2024年7月

公司的客户某银行向某公司发函告知

要取消小胡所工作的押运线路


2024年9月19日

公司向小胡发送《借用通知书》

要求小胡于9月20日前

到某医院物业项目部报到

岗位为夜班保安



小胡收到《借用通知书》后

要求公司对借用期限、工资待遇等问题

予以明确

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前往新岗位报到

公司未答复


其后,小胡未到新岗位报到

继续在原岗位打卡考勤


2024年10月15日

某公司以小胡旷工为由

解除与小胡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请求


小胡请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小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公司以“借用”之名

调整小胡的工作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某公司认为调整小胡工作岗位

具有合法性,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小胡的工作岗位是武装押运,调

整岗位后是医院物业项目上的保安。调

整前后的工作地点均在市区范围内,不

会增大小胡的通勤时间及交通成本。押

运线路确实被取消,劳动合同亦有某公

司有权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条款,某公

司的说法看似合法合理。


但小胡的原工作岗位是武装押运,不用

上夜班,而“借用”到医院保安岗位需

要上夜班,工作内容主要是秩序维护,

两个岗位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等方面

存在较大差异。


某公司认为是“借用”而非“调动”

却未对小胡最为关切的借用期限及工资

问题给予回复,回避劳动者核心诉求

而小胡未同意到新岗位工作,继续在原

岗位打卡考勤。


综上,仲裁委员会对某公司关于有权调

整小胡工作岗位的主张不予采纳,认定

小胡的行为不构成旷工,某公司以此为

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用人单位为了完成某项工作

的确存在岗位“借用”或“顶岗”需求

但岗位借用具有

临时性、短期性、应急性等特点

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

借用期限、工作内容等重要情况

且宜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在完成既定任务之后

应安排劳动者返回原岗位


但部分用人单位给调岗穿上

“借用”“顶岗”“支援”“支持”等外衣

采用假“借用”真“调岗”方式

以达到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等法律责任的目的



人社君再次提醒

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

并对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调整

作出合理说明

回应劳动者关切和诉求

不得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劳动者权益哦



案例来源:四川高院

内容编辑:深圳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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