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廉政责任书
(施工合同编号:G***-SG)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1条 总则
(一)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权利、职责。
(三)按规定公开采购信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2条 甲方责任
(一)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第3条 乙方责任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4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2条、第3条廉政责任行为的,报主管纪律监察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签约生效后同时生效,有效期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甲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履约代表(签字):
用户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履约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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